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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后市民买房断供 被判解除合同并赔偿

2017-03-09       浏览次数: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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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后市民买房断供 被判解除合同并赔偿

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结了一宗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90后市民阿强(化名)因不按约定向银行归还购房按揭贷款,被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合同及赔偿损失和支付违约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还须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及律师费。

回顾:

开发商被银行扣保证金

2015年3月24日,原告广东某置业有限公司与阿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阿强购买原告位于东升某小区5幢901房,合同购房总价470976元,其中首期150976元,银行按揭320000元。双方签订的《合同补充协议一》第三条第4项约定“买受人未能履行其向银行应尽的义务而导致出卖人被银行要求承担保证责任的,出卖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买受人应按总楼价的15%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随后阿强向中山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升支行(以下简称东升某银行)办理了按揭贷款,贷款金额32万元期限30年。原告广东某置业有限公司作为丙方对阿强该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提供担保。

东升某银行向阿强发放贷款后,因阿强截至2016年5月25日连续拖欠供款5期,累计拖欠7期,故东升某银行要求广东某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于2016年5月25日从原告保证金账户中扣划了被告所欠贷款本息324761.82元。同日,东升某银行向广东某置业有限公司出具《关于广东某置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的说明》,声明依合同将全部债权及抵押权转让予原告。

随后,广东某置业有限公司向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中山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已解除,还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70646.4元及赔偿律师费24500元。

法院:支持原告诉求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被告阿强因不按约定向银行归还购房按揭贷款,导致原告作为担保人按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向银行偿还了贷款本息,现原告请求按照与被告签订的合同约定,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由被告承担违约金、支付律师费,法院予以支持。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确认原告广东某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阿强签订的《中山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已解除,被告阿强在判决生效后五天内协助原告办理注销上述合同中商品房的销售备案登记;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支付违约金70646 .4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支付律师费24500元。

法官说法

不及时缴纳房款属合同违约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瞿兵表示:商品房按揭买卖是一个包含买卖、借贷、担保等多种法律关系的集合体,涉及购房人、开发商、银行等主体的利益。依据《合同法》,阿强未按照合同及时缴纳房款已经属于合同违约方,开发商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但阿强由于无钱续供引发违约,开发商有权解除合同,并向阿强追讨损失。因此,市民在购买商品房时一定要量力而行,避免因经济实力不足而断供被开发商告上法庭而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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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90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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